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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2.04.02  |  发布者:凯力起重  |  关注:7369

什么是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的定义: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类别

 

承压类

 

机电类

 

名称

 

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

 

附件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

 

监管范围

 

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气瓶充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

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起重机械:
①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绞车等;
②起重机:桥式、门式、塔式、流动式、门座式、固定式缆索、悬臂式、桅杆式和机械式停车设备、铁路起重机等;
③升降机: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
(一)国家监察的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气瓶充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设备操作人员实行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

(二)设备购置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要注意产品是否符合自己使用的参数(如压力、容量、温度等),安全附件齐全,并应当核对设备的出厂资料,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监检证书、设计图纸等。

(三)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省或地级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四)国家对在用设备的安全监察规定
1、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对设备的要求: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省或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这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后,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对其技术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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