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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电动葫芦的安全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2012.05.21  |  发布者:凯力起重  |  关注:6596
钢丝绳电动葫芦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有下述情况之一,操作者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
    b)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情况等。

二、操作者守则:
    a)每班作业前应对电动葫芦做日常检查,检查项目及要求见表5;
    b)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
    c)不得在吊起重物的情况下调整制动器;
    d)吊重运行时不得从人的上方通过;
    e)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与维修;
    f)重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载荷时,先应做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g)无下降限位器的电动葫芦,在吊钩处于lT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h)不得随意拆改电动葫芦上的任何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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